一、商业机会性受贿的认定
(一)商业机会性的受贿一定要体现为权钱交易。受贿的本质其实还是权钱交易,归根结底还是行贿人需要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商业机会,让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在其中获取一定的利益,而此时的国家工作人员也通过提供一定的帮助变相的从相关项目中获取经济利益。商业机会的获得少不了依托权力,甚至相应的机会想要在其中获取超额的利益也需要依托权力。这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将权力转化为经济利益,从而将权力与利益相互交换。
(二)商业机会性的受贿要有获利的高预期性。既然是为了行贿而提供的商业机会,那么天然的就需要有较为稳定的获利预期。一般的商业机会显然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因此能够体现出获利高预期性的商业机会往往会有以下几种特征:
1、“零风险”,表面上是行贿人提供的商业机会,盈亏自担,但其实早已通过内部协议设定了保底条款,保证了受贿人员能够获取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商业机会就成为了完全的利益输送。
2、“提供专属服务”,这种情况往往体现为为受贿人或者其亲属在特定的利益链条中量身打造一个“不必要”的环节,例如在其中专门设置一个中间环节,让其在这个利益链条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商业机会性的受贿具有高预期性的原因就在于其往往是受贿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而提供的持久、深远的影响,受贿人的影响会贯穿整个始终,受贿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控制着行贿人输送利益的过程。双方对于能否获得高额经济利益有着相当的共识,从而形成合意。
(三)商业机会性的受贿要有确定的数额。我国经济类犯罪都需要有明确的犯罪数额,没有数额就不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就不能进行定罪量刑。商业机会只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机会,但却不能有一个确定的数额,也就无法将程序推进下去。因此想要获得确定的数额,那就需要根据商业机会实施以后获取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来进行具体的量化。
二、辩护思路
(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机会后,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不能证明其是“无成本”收入或者没有风险只享受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不构成受贿罪。例如被告人本身在获取商机后确实投入了一定的劳动和成本,而且在该商机获得实际利益之后也承担着起伏的风险,那么就不能认为是属于“商机型受贿”,而是简单的商业投资或经营行为。
(二)砍断“获利的高预期性”。无法证实行为具有获利的高预期性,那么这个商机归根到底还是不能算作双方有行受贿的合意。无法对未来的收益有预期或不能证明其风险,甚至有可能导致受贿人最终出现亏损,就不能认定其有获利的高预期性,也就不能认定其存在行受贿的行为。
(三)改变认定的金额。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往往会直接将最终所得的全部利润认定为受贿的数额,但实际上应该扣除掉成本以及合法部分的利益,最终确定哪一部分是真正的数额,这样才能够保证“罪责罚相适应”。
最后,在严厉惩治贪腐犯罪的当下,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辩护律师,都需要认真对待此类案件,避免为了某些“功绩”而造成案件上纲上线,使得结果超出原本的范畴。这也对双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大家共同学习,一同进步。
律师简介
孔祥红 主任
北京御探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1年社会与法制十佳刑辩律师,
中央电视台访谈嘉宾,
北京电视台专家律师,
中华遗嘱库公益律师、
财富传承管理师、
ACI国际心理咨询师。
曾在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数年后转型做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很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练运用所学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诉讼风险,节省诉讼资源,代理大量全国各地疑难案件。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法治进行时》嘉宾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对话品牌》访谈嘉宾、封面人物,相关成功案例被《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及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多次专访,在业界享有较高的职业声誉。
【成功案例】
1、广西梧州“猎狐一号”涉黑案,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2、哈尔滨涉恶案件,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3、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不批捕。
4、王某涉嫌贪污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改变罪名,量刑减轻数年。
5、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检察院量刑十年以上,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辩护将集资诈骗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由十几年最终法院判决二年十一个月。
6、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孔祥红律师团队代理后与检察院沟通,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被采纳,成功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7、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委托孔律师团队后,孔律师找到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承办人积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委托人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孔律师团队又与公安机关沟通撤案,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8、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他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后来咨询并委托孔律师团队代理,孔律师团队详细了解案情,并指导委托人作笔录时如何避坑,不要被诱供骗供,委托人按照孔律师的嘱托,如实陈述案情,被刑事拘留以后,孔律师团队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在被刑事拘留第7天,委托人被释放!
9、罗某涉嫌盗窃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 意见书,最终被检察院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0、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1、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一死一重伤,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2、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缓刑。
13、王某涉嫌轮奸幼女,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不构成轮奸的意见,量刑减轻数年。
14、可某涉嫌隔空猥亵儿童,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
15、宫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