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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效辩护点

2026-06-01 来源:www.yutanlawyer.com 浏览:..
 

一、拒执罪的主观辩护空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定是犯罪嫌疑人在明确收到法院判决裁定之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显示为故意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那么就延伸出以下几种辩护方案:

(一)不明知法院判决内容

这代表着拒执罪的被告人并未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并不知道自己的案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自己已经负有履行法院判决执行财产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收到法院的判决时,该判决才具有相应的效力。在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显然不能直接认为被告人具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故意。

(二)在案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故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但是一般是无法从表面看出对方是否存在有拒不执行的想法,因此只能从行为上面进行判断,是否存在有拒不执行的想法。例如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使用暴力抗拒法院的执行人员进行工作;是否通过其他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果被告人在执行期间并没有以上行为,那么就不能认为被告人具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


二、拒执罪的客观辩护空间

除了主观方面以外,客观方面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是是否构成犯罪的重点。就算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拒不执行的想法,但是只要客观上没有出现拒不执行的行为,那么也不应认为构成犯罪,主要辩护空间有以下几点:

(一)剩余财产仍然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

简单的说法就是被告人在执行阶段确实转移了财产,但是没有转移的那部分财产是可以满足执行人的要求的。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显然对案件的执行没有任何的影响,不存在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因此在此情形下应该认为被告人没有实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

被告人已经债务缠身的情况下,经过多次还债显然已经不具有执行能力。经过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之后,发现被告人名下已无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够满足法院的执行要求,属于无能力履行的情形,不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因此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三)没有法院的判决、裁定

法院在没有下达明确的判决、裁定时,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被告人不具有执行相关财产的义务。同时也缺乏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不应该认定犯罪。


(四)被执行人虽然在执行期间存在一定的拒不执行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经过法院的审查之后仍然无法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上述的情形,就达不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不能构成此罪。


(五)执行依据的法院判决、裁定被撤销

民事案件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很多法院的执行依据的就是生效判决。但如果此时被执行人提出再审并经过再审之后撤销了二审的判决。那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已经失去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没有了执行依据,那么也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了。


(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要求达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目前每个地方的标准并不相同,例如在河北地区须达到“致使无法执行的金额个人达2万元以上,单位达15万元以上,且超过执行标的额10%的”,但在浙江的规定则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其他辩护空间


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从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初犯、偶犯等等。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前述方式帮助自己争取减刑甚至是无罪。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后积极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欠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争取到了不起诉。

孔祥红  主任

北京御探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1年社会与法制十佳刑辩律师,

中央电视台访谈嘉宾,

北京电视台专家律师,

中华遗嘱库公益律师、

财富传承管理师、

ACI国际心理咨询师。

【成功案例】

1、广西梧州“猎狐一号”涉黑案,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2、哈尔滨涉恶案件,孔祥红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被采纳,庭审时成功辩护为当事人减少罪名,减轻量刑。

3、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不批捕。

4、王某涉嫌贪污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改变罪名,量刑减轻数年。

5、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检察院量刑十年以上,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成功辩护将集资诈骗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由十几年最终法院判决二年十一个月。

6、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孔祥红律师团队代理后与检察院沟通,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被采纳,成功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7、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委托孔律师团队后,孔律师找到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承办人积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委托人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孔律师团队又与公安机关沟通撤案,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8、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他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后来咨询并委托孔律师团队代理,孔律师团队详细了解案情,并指导委托人作笔录时如何避坑,不要被诱供骗供,委托人按照孔律师的嘱托,如实陈述案情,被刑事拘留以后,孔律师团队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在被刑事拘留第7天,委托人被释放!

9、罗某涉嫌盗窃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 意见书,最终被检察院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0、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1、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一死一重伤,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减轻数年。

12、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孔祥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审查案件材料,为其做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缓刑。

曾在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数年后转型做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很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练运用所学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诉讼风险,节省诉讼资源,代理大量全国各地疑难案件。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法治进行时》嘉宾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对话品牌》访谈嘉宾、封面人物,相关成功案例被《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及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多次专访,在业界享有较高的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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