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消息,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加拿大籍华裔企业家孟晚舟女士在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后已获得解除限制出境并回国等待下一步处理。这是一个充满争议和复杂性的案件,但同时也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公正、合理及依法行使职权之决心。
据悉,在孟晚舟女士被逮捕后不久,她所在公司华为就发表声明称将会全力支持员工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呼吁加方尽快放人。作为全球领先科技巨头之一的华为此次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然而,在中美两个超级大国间政治角力日趋剧烈背景下,“外交干预”、“单边主义”等词汇频频出现,并成为彼此攻击时使用最多、影响最深远甚至可能危害到双方利益安危平衡稳定局面。
毋庸置疑地是,无论何种情形下都必须坚持“以事实说话”,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这个角度看来,《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特别情节需要逮捕或者羁押不能代替其采用其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可以对当事人执行监视居住。”换言之,在符合具体条件及标准情况下实行取保候审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 法律 , 行政 规章 和 国务院 的命令 或 者部门 决 定 等 对 公 民 妨碍 自由 来动手术”的精神意义;同样也反映着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70年来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秩序健康良好运转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扣留期延长办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扣留期延长办理暂行规定》)还要求:“ 到达 执行 相应 强 制 措 断 应 当 变 更 强 制 控 锁 方式 并 在 第二 日 上午 十点钟 前 提 出 核 实 报告”。可见即使存在紧急处置需求仓促操作风险问题, 我们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