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和保障的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合法权益为己任,并且尽力争取客观证据下对被告最有利的结果。
然而,在实践中,辩护人常常遭受到各种困难和挑战。比如说:无视真相只追求胜诉;不恪守职业操守甚至涉嫌违反伦理规范等等问题都可能会影响到他们行使自己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所必须具备的责任感和良知。
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并强调“辩护人”的良心——即发自内心地坚持正确价值观、秉持高度敬业精神及专业素养来处理每一个案例,并能够准确评估客户需求从而做出明智选择。当然了,“良心”也包括对社会负责以及尊重 法院裁定 的态度。
换言之,“辨得过去”虽然是一项非常优秀且可圈可点的技能(毕竟谁都想赢),但如果牺牲了其他方面,则显得没有意义或者根本就达不成目标。“讲透底线”、“找奇闻异事”,不能代替用踏实工作方式解决问题或寻找新思路来完成任务。”
总体上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已经规定:“当选民营企 在司法活动 中承担职务时,除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责任: (一) 坚持执行 Constitution 和 法令 , 维 护 国 家 制 度 和 社 会 稳 定 ; (二) 忠于接受委托单位表述 的 意见 , 秘密保管委 托 单位 提供给其 营 救 执行 口 后 表示 准 备 授权 其 进 行 的 议论 或 文件; (三) 不参与制造虚假证据,向国家机关报送存在阴阳合同、疑问审查机构是否存在歧视性待遇等信号。 (四) 尊重 自 己 , 相 关 当 事 方 ,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 其中“忠于接受委托单位表述”的内容可以进一步推广开来 —— 辩方/控方/骗子/CIA/FBI…… 都可以按照类似模式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