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之间的交流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电子邮件、短信等现代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法律领域,仍然存在着“书面形式”的概念和要求。
《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合同法》第11条明确了对于某些类型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作出有效约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非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无效:
(二)债权数额较大或者性质特殊需要以文字表述确认;
(三)买卖不动产、招标投标等需要以公证方式进行。
这个规定告诉我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采用适当手段记录相关内容,则可能导致所涉及到方案不能起到约束作用:
- 债务金额高达巨额
- 合同性质异常复杂
- 涉及房地产转移、招投标等行业需遵守相应程序
此外,《劳动 合 同 法》也明确了与雇主签署 具有强制 阅读 的文件时 必须符 就 属 于 口 头 确 认 不 能 替 代 文 字 记 录 这样一个原则 。因此 ,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我们 经 常 符 号 化 地 报 销 工 资 或 接 收 加 班 补助 , 应 当 提醒 对 方 在 相 应 文件 上 打上 自 己 的 “盖章” 或 至 少 是 “亲笔签名”。
总而言之,在各类商务谈判和正式场景中都应注意将相关内容落实至文本格式并保留备份副本。虽说使用口头语言传递信息更加灵活自如举止得体;但若想建立长期友好厚末基础还是请记住:“话说出去难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