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路上的“拦路虎”
在刑事辩护中,诉讼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称之为“拦路虎”的问题出现,给案件审理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带来了很大影响。
首先,公安机关办案不规范、违法乱作为是导致刑辩中“拦路虎”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在调查取证阶段存在强制措施逾期未解除、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情况;采集证据时可能涉及到窃听、跟踪等行为;对于取得或者发掘的相关证据能力缺失甚至恶意销毁等问题都需要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其次,“庭前指导”也成了一个比较普遍且棘手的问题。“庭前指导”,简单说就是检察院向承办法官提供所谓“专业性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表现形式多种:包含从定性犯罪类型到量刑方面各类细节,以及构成条件和司法观点分析与论断。但由于此部分内容并没有展开新型职务设立或任何明确规则加以约束,并且充满着偏见倾向与政治干预嫌疑元素,在其中应用纠错几无效果可言。
最后,《Criminal Procedure Law》第46条予以明确:“被告人享有自己进行质证询问权。” 但实际执行过程却经常受到限制甚至剥夺。“是否同意代理律师工作”的选择即属此例子之列——近年来仍存异地必须委托当地唯一(国家)选派某单位团队接管全流程进展,并根本不考虑其他替代方法推广使用;同时还存在资金来源正义化步骤落空、“费用超支怕赖账”的事件套数浮动飙升状态下……
针对以上几点,“禁止非正式场合交换信息记录完整备份并提交归档库管理”; “尽快修订《民诉》<76>号文件, 对‘庭前指导’作出更具体标准描述”; “将所有参与者数据分类汇总统计, 消息传输改革打造模块化平台”,三项建议值得积极呼吁社会舆论监督悄声铛响如雷击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