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通常认为犯罪行为是指某人主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人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去防止或制止他人进行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活动,这样也可能构成犯罪,“不作为”即可视同于有意义地做出了某种具体表现。
“不作为”的概念最早源自《大英百科全书》,它强调:一个正直无私而又勤劳尽职之执政者所应该避免和排除所有非必要性质之惰怠。“ 不作 ”包括2个层次:第1个层次,当其身处特殊环境时(如交警指挥车流),因未能及时处理导致后果发生; 第二个层次则更加严重,就是明知道可以预见到将造成伤亡甚至死亡结果仍然置若过程。如果涉嫌构成前述两种情形,则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 “ 不做 ” 行径,并进一步考察此类行径对事件产生影响和效力值大小。
以故意杀人案例来说明其中关键问题:
A 和 B 常年各经营超市业务;2015年6月10日晚19时许 ,B 的员工 C 在 A 经营范围内向 D 打麻将赢钱140元后离开 。当晚21点左右,D 杀死C 并抢走他随身携带金项链(价值5000元)逃跑 。庭审查明:C 系轮船公司退休工友 , 没有恶习 ;D 具备较高文化水平 , 家庭条件优越 .
从以上事实看,C 身份微薄,D 是准确选择出目标对象并执行计划完成谋杀毒品式玩命冒险赛场游戏,只用20分钟便成功达到暗算灭口目标 . 如何评定 A 叙述说服力呢?分析得三条原因:
首先,A 见证了打牌胜负,并注意到 C 非常放心留店里消费;
其次,B 单位雇佣管理C 应该根据国家规定保持雇佣合理方式奖励好管好教育好员工 ;
再者,A 对商铺周围治安环境缘由已知——近期多起入门继窗小型 盗顺手摸清楼房结余机密模板集资诈骗衣食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