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缺憾”与完善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这其中就包括了我们所说的“缺憾”。那么,在当前阶段下,如何去完善和改进刑法?
首先,需要注意到一个问题:即使是最为严谨、细致入微地制定好了相关条款和规则,在具体实践中也未必能够避免所有可能发生的案件或者争议。因此,“缺陷”似乎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无可逃脱之宿命。
然而,并非没有可以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对于容易引起纠纷或误解较大、难以进行客观性认定等类别涉及到更多主观因素影响案件处理方式时,则应该注重加强证据收集工作和提高鉴定水平;同时在针对某些犯罪行为违反正义感普遍心理价值标准方面设立额外惩罚机制。
除此之外,《浙江省关于依法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湖南省有期徒刑服役人员假释暂行办法》等各种类别专项文件都是建立相应程序化方法确保司法公正性道路上务必要走得足够远。
总之,“天衣无缝”的全盘合格并不存在——但只要持续前行执着奋斗将其减少至最小化(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