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婚姻法》。该部分涉及到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在旧版《婚姻法》中,规定了“一方违约、应由其承担”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也被普遍采用。这种做法使得福建、广东等地区出现过“丈母金”、“聘礼”等习俗,并对女性造成不小压力。
此次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家庭有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将正式列入新版《民事诉讼 law》,并明确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和书面确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把欠款纳入共同财产管理范围,任何一方单方行为所形成的还款义务均不属于夫妻间相互之间提供生活费以外其他支出。”
简而言之,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谁花钱谁背责”,如果想要向对方索取资金,则需签署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同时,在福利归属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房子是两个人名字都写着就算其中一位付清全部首付仍然算作是50:50平摊。
此项改革实施后将极大程度上凸显家庭内部权益平衡意识,并更好地保障女性合理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