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未雨绸缪,谋求更好的司法体系
曾经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因为嫌疑被警方带走,面对严刑拷打和逼供等手段无奈地承认了自己没有实施过的罪行。而如今,在北京市公安局推广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后,类似情况得到了遏制。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将涉案人员抓获或者主动投案之后,并不立即羁押至看守所、拘留所或监狱中关起来,而是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居住在规定场所内进行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此时,“被告”需要按期出现并配合调查工作。
相较于以往传统做法下可能存在虚假证言问题及长时间羁押导致心理变态等风险,《刑诉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固定住址,并有与生活联系稳固职业收入来源或者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条件等可以支持他不跑路、不隐匿藏身”的前提下,则符合采用该项措施条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新增加两个重要内容: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干次达到3次以上(含3次)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应当予以留置;
- 对占道营业超过2小时(含2小时),情节轻微可先执行12小时以下驳回;如果再占道营业就要根据具体情形给予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如果造成恶劣影响还会记录信用信息申报社会信用评级黑名单,
通过上述政策文件改革说明我们已开始从源头着眼去完善司法标准化建设, 也正预示着中国将进一步深化全球范围内普遍开展多种非监禁性强制控管模式(例如电子戒备) 的趋势.
总之,“取保候审”既能有效防止因牵连引发极端事件,在最大程度上维权利益基础之余同时促使灰色产区转型优胜、归位良知。“小患乎必大救”,只有紧密贯通每个环节才可以真正意义上让司改向纵深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