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于近日发布了一则关于改进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动司法公正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其中,涉及到对“取保候审”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未被羁押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缴纳一定数额财产担保金或者经过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获得临时出入境自由,并需按期到案接受调查、侦查等工作。
这种做法本身并不新鲜,在国内外多地都有实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模式”在该系统中加入了更高程度上大数据技术与资源共享机制两方面来强化其执行力,并试图将此类做法提升为全球最先进水准。
首先要明确,相比于传统办案方式而言,“取保候审”确实具有宏观上降低社会治安成本、微观上维护个体合理权益等好处;同时,在逮捕前充分听证当事人以及家庭背景信息也增加了执法履职时对真相考虑周详性。
但反过来看,《刑事诉讼》第65条规定:“没有逮捕必要条件(譬如无固定住址/失联),可以采用其他限制自由措施”。然而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针对非常见违纪类型对象量身打造标准程序应急处理流程,容易导致乱象混浊(例如曾发生因任务完成压力棒杀率激增)。
再从基础思路角度说,《中国宪章》第37条亦已明文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依据《宣告恐怖主义活动罪》、“紧急状态条例”的特殊立场使他们遭受意料之外惩戒手段;《民族区域自治组织暂行条例》第34 条也颁布计算各级政府需要视情況开展赔付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运营。(注:以上二点均可代表当前基础框架下我们还不能轻信单方解读)
总结起来就像某位评论员所说:" 公检务带着‘你认为可能存在’ 对1% 的异议即能跨足 99% 知道仍旧行使那些排除错误干扰符号(参数)方法论" ,如果这样一个简单问题都不能正确界定边界线,则难以达成有效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