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医疗领域的各种争议和冲突时有发生。由于双方对事实认识、法律适用等存在分歧,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也会增加社会成本。
为了化解这些问题,并保障公民健康权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关于完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调节为主”的多元化机制来处理医患之间可能产生的争端或者是追究责任事项。
目前,“以调节为主”机制已经得到广泛推行并取得较好效果。“三甲”级别以上(含)公立综合性/专科类(除妇幼保健院外)定点收治单位均设有一个由政府指导下组建、具备一定规模且符合条件集体谈判能力组成的“依托第三方平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或委员会,负责接受涉及赔付标准内全部需求额投诉案件;同时还可以选择向当地卫计委回避投诉所在省市区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述。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上述操作前顺序必须如下:
- 消息转达原则;
- 证据充分原则;
- 知情同意原则;
- 自愿参与原则;
- 公正客观方式。
换言之:“依托第三方平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或委员会既不能代替司法程序,也不排斥它们;其核心理念就是强身偏安。”在该环境下,”自愿参与声明文件”被视作最重要步骤。(根据中国高属学长Sijie Wang等2017年发表文章整理)
总之,“以调节为主”的多元化机制极大缓解了监管压力,并更有效促进正确运用现代技术服务群众、消除信息壁垒后带来深层数字革命影响造成新型市场变局背景下呈现企业风险控管手段创新趋势。(57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