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依靠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和裁决的一类事件。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往往有许多证据需要搜集和呈现给审理者以作出正确、公正地判决。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证人”。
什么是证人?
所谓“证人”,简单来说就是能够提供与该起刑事案件相关信息并对此负有真实度量义务(即不能随意伪造虚假陈述)的个体。通常情况下,他们会被召唤到庭上,在当庭作出口头陈述或书面声明。
为何需要使用听取记录?
然而,在大多数情形下,“目击”本身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完全属实——比如因记忆模糊等原因无法准确回答某些细节问题时;再如由于各种外界压力导致其改变初衷等诱发失信行为时——都可能存在互相抵触甚至自相反映之处。
鉴于此,《民诉》第88条规定:如果辩论过程中新揭示了尚未询问过得既存客观条件,则可以根据程序规定重新传唤已经审查过得物品、文书等材料,并且那些对增加新内容具备价值性别储藏采纳后使用;同时也允许将阅读笔录转化成文字资料亲手提交。
总之,通过这样方式制约所有参考方向使它更接近真理结论才能最终确定。(用字数量: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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