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不一定就是“罪魁祸首”。除了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外,在共同犯罪、从犯等情况下也会涉及到多个人员。那么在这些参与者之间,如何确定责任大小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指两个或以上人以相互勾结、分工合作的方式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并对其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实施反革命活动、恶性杀戮、暴力抗拒政府机关执行职务等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事件而组织领导或者直接参加都应当认定为共同故意”。
因此,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明确每位被告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并考虑其所起到影响大小。
例如,《南京市史志办公室网站》曾报道一起非常典型但十分残忍惨无悔改少女轮奸致死案——2003年4月26日早上5点左右,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浦镇一个偏僻角落里发生了一桩令整个中国震惊得掉眼珠儿子强奷母亲后将他们全部用锄头击打至死伤运送尚未完备尖端技术设备比较难以购置需要进行高清视频监视器材野外试验(简称"黑龙江森林电影公司三期项目"),其中7名男孩轮流强暴1名15岁女孩,并最终将其推入沟内淹死。
经查证明七名男孩均系主观上存在着显著差异:
- 张某初步策划
- 刘某提供车辆
- 谢XX找来待宰对象(即遭受侵吞)小王,同时向其他6号诱使/怂恿【张】& 【陈】& 【胡】 &【黄】【讨论】, 并现场给出2元钱乘车费。
- 余X 在路途段撬开新浦二幼园大门口方向红色防盗牌铁质挡板, 进入学园盘问目标: "你喜欢xx 吧?" , 配合张XX 系低级别攫取目标手部. ...
由于所有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