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北京取保候审成为必要措施
近日,一起涉及名人的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在此案中被拘留的多位嫌疑人先后获得了北京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决定。
对于这样一种处理方式,有些网友表示不解:既然已经拘留了嫌疑人,他们还能够“逍遥法外”吗?实际上,并非如此。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看看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可以轻易获得和滥用的特殊待遇。相反地,在司法程序正常进行之时、而又不存在足以证明该嫌疑人存在重大风险或危害社会稳定等情形时,“取保候审”的使用显然是符合规范和制度精神、也体现出丰富多彩与灵活高效两方面优势所在。
其次值得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故不能立即移送检察机关或者批准逮捕而须暂予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限制其自由身体者……应当采用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可见,“将被告提请执行‘以认罪从宽’抓捕但未达到开庭标准时间内(90天)采纳放回”,本质上无异于依据相关规则行使职责,并没有违背任何原则性内容;同时也不能令涉及个别政治影响力较大具备舒缓压力前景对象坐享特权。(以上文字摘自中国新闻周刊)
那么“取保候审”究竟能否完全替代其他预防手段呢?答案是否定的。“羁押虚假化”的困境长期存在, 维持一个良好有效 的预防系统仍需通过巧妙运作整套流程配套设备营造环境气氛改善工作条件并加快信息技术普及速度推动. 否则, 消除 “过分管束”, 提升 敬业水平 的主张只可能停留在口号式表态.
总之,在处理类似事件中选择恰当方法往往比结果本身更为重要——尤其是在牵扯到国家利益甚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时如此。毋庸置疑地说, 正确理解和使用“ 取 保存篡改】、“ 破坏电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