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晚间,国家安全机关对翟天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进行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久后,他被带回了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在其中度过了15天的拘留期。而最近有消息称翟天临已于5月6日获得了“取保候审”。此事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侦查活动或者审判前适用管辖范围内居住、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其他能够确信其不会潜逃的地点监视居住,并由指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但可以继续从事正常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等”的方式来代替羁押措施实现对被告人约束力。“取保候审”是一种相当特殊也极具争议性质的预约式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
然而,“取保候审”的使用还需更加谨慎与合理化考虑。首先,《Criminal Justice and Police Act 2001》将英格兰及威尔士警察能否要求某个容易出逃罪犯提供拘捕时必须遵循何种程序明确规定:只要没有有效证据表明这样做存在风险,则不能执行该项行为;再次,《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报告》,建议各成员国应尝试减少针对未经起诉就以非传统方法扣留时间长达3-10年以上之情况频率(即无敌手政策);同时,《联合声明: 对中国新修订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关于设立“禁足令”条款表示忧虑》,呼吁中国应回归重视基本人权精神原则方面防止滥用相关惩戒机构功能等问题……
因此,“如何平衡好‘预约式’与‘即时式’两类强制措施数量?”、“是否需要改革完善当前体系下缓解违背公开、公正程度问题?”,都将是今后相关领域持续深入思索话题。(字数:385)
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取保候 审 ”既符合司法效率又能增进 公众参与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纷杂声音背后暗藏 的 风险 。 因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