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而随着交易次数增加,涉及到合作方也就愈来愈多,在签订协议时需注意解决好各种风险问题。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如何处理当事人间的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常见情形:甲、乙双方与某个第三者(例如银行)有关系,在该关系下互相负有连带责任或其他共同义务。但这些义务不总能被某一单个成员完全履行且剩余部分未得到弥补,则此时众人应当如何进行对外付款?
那么答案依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即“联席清偿”原则:
每位群体内出资额度均等地参与支付。
若因为特定原因导致无法确定每名群体成员所应扛担之份额,则各自按其确切金额比例向第三者追回已支付款项,并由该欠缺数量/份额最少的群组成员先垫付。
换言之,“联席清偿”仍然存在明显优劣性差别并非理想状态;它只是遇到没有更好方法可供选择时可以起较大作用保护整体利益模式。
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 群组必须以书面方式规范化;
- 联名代表必须具备执行力和诚信意思表示。(否则牵引后果往往极其恶劣)
值得提醒的是,“共商风险”,旨在防止悖离公平正直基本准则影响美满商业生态建设;若您正在考虑投入类似项目,请谨记勘误条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