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涉嫌犯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的知名演员张某,在经过48小时羁押后获得了取保候审。对于此举,一些网友表示支持和理解,认为这样能够减轻被羁押人员及其家属面临的压力;而另一部分则表达出质疑和反感情绪。
作为一个资深律师来说,“取保候审”只是暂时性措施,并不能视为“放生”。实际上,在接到起诉书前或者案件调查结束之前(也就是结案),公安机关仍然有权将其传讯、拘留等处理方式。更何况在张某这种高知名度、大众化程度极高的个例中,“曝光效应”使得相关政府部门必须重视舆论导向与社会影响力。
从我多年执业经验看来,任何一个合规正义体系都要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以及程序公正性标准。“先定罪、再处置”的做法虽然可以简化追诉流程与缩小差错率范围(即少数无辜者当成可牺牲品),但却可能损害未定罪人士利益同时造成社会浩劫。(如2007年毒奶粉事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需要采用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自由情形下……裁判机关应当告知他提供证据材料所需时间”,而《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五条亦强调:“监察机关或检察院指派工作组跨区域能否直接干预本地立案执行非常手段进行协商”。
换言之,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存在着明文文件约束各级纠纷处理单位必须按程序操作之意味着既有责任也同样具备权利, 进而推动整个运营环节变革优化。
总归一句话:我们相信所有真相都该站在阳光下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