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证言的认定原则
作为法律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当事人证言在民事、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由于涉及到个体主观意识和记忆等因素,其真实性难以确定。那么,在如何鉴别时就需要依靠一些认定原则。
具体内容
- 一般规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庭宣誓作供或者签署书面声明,并经过质询确认无误后所陈述的情况,可以视为查明。”此外还存在“与其他已确凿材料相符合”的原则。
- 轻重缓急:对某件事件影响较大或本身比较严重案件上提出来的相关问题更加值得关注和引起注意。
- 常理推断:通过被问话人之前说过什么话语进行逻辑链索获知他/她是否撒谎;另外也可根据时间顺序、行动方式等普遍现象进行猜测分析。
- 目击者信度高低:目击者越是亲近并参与到该事件里去,则他(们)表达出来描述清晰详细而不会改变太多(毕竟这类信息来源最直接),否则可能会产生虚假陈述甚至失去价值。
以上四种方法都属于司法裁量范畴内应用广泛且有效率, 审判员可以根据特殊情况灵活运用各项标准以取得尽善尽美审判结果.
总之, 在处理当庭宣誓 或 签署书面声明 的案例时 , 可能发生部分自然成份非常复杂深奥导致不能从单方口供找寻答案 ; 因此必须全神贯注听完所有声音线索再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