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涉嫌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批准逮捕或者已经逮捕并依法提请批准逮捕而被决定不予执行拘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三种强制措施之外,在现场直接向其发放“限期回家看守”的通知书。
这个新政策到底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替代传统的拘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呢?
首先,“限期回家看守”与其他三种常见强制措施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在实际操作中,“限期回家看守”可以避免因羁押导致精神压力大、生活条件差以及远离亲友带来心理上负面影响等问题;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因过多无谓羁押所造成的困难。
其次,在管理模式上,“限期回家看守”更加灵活方便。此前需要进行长时间集中管教甚至是送往他地收容教育(如戒毒所)都将得以简化,并且本身就处于城市里较好治安区域内。“自由环境+轨道交通出行”,让受“惩罚”的对象在没有夜间外出权利基础下还可继续工作甚至学习等正常生产消费社会角色功能,并通过日报告成功完成任务后获得忏悔机会进而走向改变康复路线。
当然,《规范》也明确指出:“若开展‘五查’排查认为存在风险,则应当立即恢复原先执行情形。”换言之,如果目标是否需要重点调查时,则不能使用该项特殊手段处理案件。
最后,请注意,《规范》钦定了相关部门必须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记录、“联系检察院组成联合小组督促落实”。据介绍,今年1月6日《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修订稿印发发布: “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 就流动服务站设置专职警务员。”
总体来说,《规范》给我们表达了一个信息:坐牢并非唯一选择!越积极配合调整程序可能反而越早结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