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北京市某知名企业高管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传唤至局部派出所。经过近两天的调查和审讯后,该高管最终选择了取保候审,并在支付相应担保金后获得自由身。
对于这起事件,在舆论场引发了不小的关注。有人质疑政府缺乏力度打击腐败行为;也有人认为此举是司法机构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基础上考虑到个人权益而做出的合理判断。
事实上,“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诉制度中常见手段之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已经形成了较明确、规范化流程:
首先是指定住所:被告需要提供一个稳定固定并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如防火、通风等)的居住地点,并向当地派出所报备相关信息。
其次是缴纳担保金:根据收入及其他资产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并将其交付给承办单位或者银行进行存放管理。
同时还需遵守一系列限制条件:比如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接触证人或参与其他活动等等。如果违反以上约束条件,则可能会面临重新羁押甚至更加惩罚性措施。(注意:“取暂必回”,即被告须按期返回)
可以看到,“取保候审”既能够有效解除当事人身心压力,又可免去监视居住带来生活质量下降问题;同时也十分利于赔偿民间损失以达到社会效果。(毕竟没有哪位正义感满怀但无意义牺牲爱好者愿意背锄头……)
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尽管当前对“逮捕-延长-再逮捕”的操作空间越来越窄(大概就跟老板每周都开工作汇报差不多吧?),但仍存在着少数恶劣现象……
例如林森浩敛财百亿卷款潜逃五年未落网处置结果鸭!例如杨振武用钱堆积朋友圈谒山进香荒淘油区购物车里装豪车键→_←!
总之,《刑诉》第90条说得清楚:“采用强制措施必须坚持‘非罪推断’原则。” 还请广大读者们共同呼喊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