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审判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案例,被告人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却难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时候就需要依靠“无辜推定”原则来保护被告人。
所谓“无辜推定”,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据情况下,在合理可信、有力排除嫌疑后对被告予以免责或轻罚处分,并视同未曾构成过犯。也就是说,“无辜推定”将负担严格归属于控方而非守方。
该原则首次体现于《大陆地区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公约批准法》第26条:“如一个人不幸因某种事由受违反本公约规章之惩治,则他应当获得完全赔偿。”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设立了此类规范性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无辜推定”的适用条件比起单纯从已知信息进行断言更加苛求。只有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够使用:
- 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实施过相应行为。
- 被怀疑对象提出解释说明符合相关标准。
- 怀疑对象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欲造成误导等恶劣动机(即具备良好社会形象)。
例如,在银行盗窃案件中,警察发现涉案金额流向了甲公司账户里面,并查封其资金账户作为调查取证物品;经过调查后发现甲公司与该银行员工毫不相干;此时可以认为该公司仅仅只是存款业务客户或者牵涉到其他交易活动等可能性均需进一步考虑排除。(如果甲公司确系帮助盗窃者转移赃款,则须优先根据新线索重整思路)
总之,“无罪即真正‘安全感’”。我们必须珍视和维护好这样一个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容忍心灰意冷地背负着错误记录度日。(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