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某些网络上热传的一则消息是:一位知名主持人在涉嫌违法后被北京警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个消息不仅激起了大众对于主持人本身的议论和谴责,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取保候审”制度及其实行效果进行深入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取保候审”并非指罚款、拘留或逮捕等刑事处罚性质的程序。相反地,“取保候审”更多地体现出我国司法机构为维护公民基本权益所做努力的一个过程。它可以使得在尚未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时已经被限制自由(如羁押)或者蒸发跑路而无从联系到案件信息等情况下受影响较小,并且能够充分使用司法资源来调查相关问题。
然而,并不是所有接受“ 取保 候 审 ” 的当事人都能真正享有应有合理待遇。“ 取 证 不 具 现 实 ”、“ 协 查 麻 烦 ”、“ 担 忧 被 报 复 打 出 来 ……”种种因素可能导致该措施失去原意成为形式化工具甚至滋生新型 “黑监管”。此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 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 , 对可靠证据足以排除其重大作用但须要求当事
- 自觉协助解决问题,
- 不造成其他违纪行为。 才可以执行剩余强制措施。”但这条规定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与推广。
总之,在当前中国特殊背景环境下,《刑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立法文件均将政府职务层面压缩茶馆飞车鹰犬防线打通普通市民向上级部门投诉渠道优化服务流程增加交予他们处理机会提供散装服勤队员进驻街区商铺网格巡逻委派志愿者开展联点帮扶建设省级信访平台……很多针对类似事件产生根源性变革、归零化改善困局悬挂着号称俯视山河泛滥杂草皆兵万恶之源即治理手段颁布历次政策文书里包含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