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表与检察机关、法院进行交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选择拒绝接受辩护或者没有自己的律师出庭。那么问题来了,这样做是否合法?本文将详解相关规定。
首先要明确一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聘请代理律师”。也就是说,在中国公民均享有聘请自己心仪的律师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所以从原则上看,任何时候都不能禁止一个正常思考和行动能力下成年公民使用这项权利,并且如果当场无钱支付费用,则可以申请国家指派义务辩护员为其提供服务。
然而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两类特殊情况:
-
稍具名气或曾经涉及过敏感案件等“大佬”级别社会名流认为他们完全掌握整体运营节奏并未必需要外部干预;
-
涉及到对方证据确凿、客观真相难于推卸之后采取消极态度(例如玻璃碎片现场只留单鞋……)企图遮掩内幕暴露风险导致逆反心理产生误判概率增加。(注:“如此果断地放弃自身所有防范失策映射最深入脑海里应该算得上‘怕什么就来什么’。”)
总之我们建议每位被捕嫌疑对象还是依靠专业技术支持展开有效斗争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