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罪与无罪之间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但有时候收集到的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这就需要依靠“排除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在严格保护人权和公正司法方面,《宪法》和《刑诉法》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取证、审理等程序上必须遵循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其中涉及到被告自认有罪制度、非强制性供述不得作为单一基础等控辩平衡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具备特色价值观念体现,并逐步形成了中国式司法模式。
其次,在确定哪些能够用作有效证明材料方面,“排除原则”应运而生。该主张指出,如果某项物品/文件采集过程中发生错误或者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则不能将其视作真实可信信息使用;如若仅限于此种情况下同类别第二份完好样本可以代替失效部分,则还需考虑是否带来任何干扰(例如:“连环奸杀案”的口香糖DNA检测),以确保结果更加客观正确(即所谓“阴性根治论”) 。此外还需要注意是否会对被告造成伤害(比如说通过酷刑手段获得供词)从而导致整个庭审流产甚至错漏百出。(建议读者参见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针对火灾爆炸勘验技术培训大纲)
综上所述,“排除原则”是一个相当复杂却必不可少也极富争议性质地概念。“假设所有警员都拒绝提前通知嫌疑人他们正在接近”, “怎么解释你身上找到毒品?”、“办公桌里放着两万块钱——你能说明来源吗?” 这些问题看起来简单直接却包含深意:我们究竟能否信赖警方? 如今相关立场固化趋势愈加显脸, 公民社会普遍呼声: 让数据说话, 打造信息共享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