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某企业高管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近期依法获得了‘取保候审’。”此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对没有逃避迹象的、不需要羁押又有可能出现逃跑危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采用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方式进行取保候审”。这一做法旨在兼顾司法效率与尊重个体权利。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从程序上看,“取保候审”并非完全符合程序正义要求。部分地方虽然未经过银行担保也能够直接达成“自认为书面承诺金”,甚至私下通过关系网络达成口头约定、“各走各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还存在代替缴纳担保金等套路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案例。这样做无异于将商业信誉转化为政治资本,并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和平衡性。
其次,在具体操作上,办案机构应该增加调查力度及深度以确立基础证据之后再考虑是否使用“ 取 保 候 审 ” 的措施。“ 取 保 候 审 ” 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处理方式, 需要结合每件事情针对当时所有已知信息谨慎作出裁量:如果提供足够能支撑指派条件(例如家庭背景良好),那么就更容易产生财务责任感并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反之则可给予较大压力甚至造成误导影响整个事件进展.
最后,在推动 “ 取 代 拘 略 " 改革 ,我们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原则. 对待同类风险来源 , 应按比例匹配相应资源; 践行科学评估精神 , 明晓数据所言 ; 听从专家建议 , 牢记聆听多元声音 .
总之, 戮力共筛选干部队伍令恶意投机份子付出沉重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