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一类罪名叫做“过失犯”,指的是由于行为人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而导致了不该发生的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来承担责任呢?
首先,要明确一点:与故意犯相比,“过失犯”的主观方面并非完全恶意或者敌对心理。但这并不代表其无需承担后果。
具体来说,“过失”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轻微、可预见错误。例如开车打电话时没有使用蓝牙设备;
第二个层次是较严重、可能造成损害错误。例如医生忘记给携带特殊荷尔蒙物质的孕妇注射保胎针;
最高级别则涉及极大危险和显然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区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当事人存在正当防卫等合理原因时,并不能认定其构成 “ 过错 ” ; 若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即 法律学 上所称 的 直接效益 关系),也就难以确定是否存在应尽注意义务。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去避免甚至减少风险,则可以从罪名上逃离。 需要强调,《刑事诉讼法》规定:“ 看护 不力 或 者管理 不善 , 后果 案件 中 应按 故意 系数 计算 判处 即 受 害 方 所 需 补 偿 数额 。 ”
总之,“过错”作为民事领域和公司治理内部监管机制活动评估与考核工具得到广泛运用。“责任何在?”则回答起来也更加清晰——既包含道德赔偿问题亦包含惩戒性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