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表示,将严格执行取保候审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这一消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悉,在此次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详细介绍了有关规定,并强调指出,“所有被采用该措施的嫌疑人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提醒大家:“如果发现违反条件或者企图逃跑等行为,则将取消其取保候审资格。”
在具体操作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于使用“取保候审”进行限制性措施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内容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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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故意犯罪立案侦查而需要羁押时, 可以先决定监视居住、收容教育或者暂时不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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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机关建议决定监视居住, 或者自行认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并经过批准后, 执行起来要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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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恐怖活动、贩毒等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可能存在危险趋势的嫌疑对象,则不能轻易释放。
针对以上情形,《最高检与公安部《通知》(2015)8号文件》进一步作出补充说明,并就如何落实好“取保留观”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解读。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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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但仍需加强管束控制力度较大类别采用电子脚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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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防止申请变更场所造成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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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材料应尽量清晰简洁地呈报给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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