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开始实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旨在平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而近期发生的多起涉及名人、富豪等群体性案件中,不少被捕者先后获准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回家过春节,在舆论中引起争议。
然而,“取保候审”并非随意可以使用的手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九)》等司法文件明确了该措施能够执行条件及其监管要求。
首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纪情形”,是指嫌疑对象没有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或故意造谣传谣扰乱警方工作秩序等情形下触碰到某些日常行政限制令、禁令;其次,“身患急性病无偿释放”,更为特殊个例;此外还需符合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未满18周岁; 2.初次从轻处理; 3.经济困难不能缴纳押金; 4.“已提供证据足以排除他对所涉罪名存在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得知:“在侵财类案件(如聚众哄抢)、交通肇事致死/重伤事件、“黑车”拉客拒载酷暑袭击顺风车降价杀业务员之类恶劣场景下,则应当取消‘ 取 消 量 券 ’”。也就是说,在影响较大、可能导致社会动荡甚至产生连锁效应时,并不建议采用这种宽松手段来避免进入看守所接受调查程序。
总之,《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站》报道称:“如果律师确认你属于跨省流窜作案找上门来打开去向内幕赔偿必将达百万级别以上邓某邓小姐型式描绘出现时……恶心!”
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具体情况分步酌情考虑是否启动“北京市区范围内住址登记备选试点项目”,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比如完善视频语音技术支持系统增加普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