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物证和书证等实物凭据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认定罪犯行为或者无罪辩护的方式——即通过对于当事人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出来作为法庭判断依据。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口供”或者“证人证言”。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虽然被告自己不得单方面拒绝回答问题以及对自己可能会涉嫌犯罪而导致处置措施采取时应该知晓某些权利与义务,但如果他选择保持沉默,则不能因此推断他已经承认过相应指控。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口供呢?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司法机关侦查工作, 提供真实线索, 说明问题之责任”。也就是说,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并严格按照规程制度开展调查活动获取到关键性信息时可以将其纳入口供材料范畴内。而公安部门执行职务行使权力时搜集到受害者陈述内容则属于非正式原始记录载体(比如笔录)。
同时必须注意一个前提条件:必须尊重各种合理防范手段、障碍设备等技术手段遮蔽起来形成有效难解读数据流量;否则直接从电子监视装置录像资料里面撷取图像框架做出结论容易产生误导甚至逆向思考结果!
值得强调地是:“墙头草”,指立场摇摆不确定态度消极敷衍现象十分常见。既然能够充分发挥奋斗精神参加社会建设任务肩负责任义务,则跨越困境迎风勇进稳步发展更能彰显坚韧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