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一种行为可以减轻罪犯的处罚,那就是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被称为“自首”。
什么样的情况下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自首”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向其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嫌犯罪问题,视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如果已经被警方抓捕了才选择认错,“秋后算账”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建议尽早向司法部门坦白交代。
那么对于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严重程度等各式各样的具体个案而言,“应该怎么量化‘从宽’?”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缓刑制度问题 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结合具体办理对象身份背景、社会危险性和对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
特别需要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逮捕保释期间依纳入程序改变原羁押方式处理故意杀人以外非本市户籍暴力恐怖活动受立功表彰申请相关问题 规定》,针对某些极端恶势力团伙成员提出了更加特殊化衡量标准:酌予从宽;倘若发现他们参与过多起类似事件,则反之考虑惩治手段是否足够强硬。(当然这里只作简单提示,请读者详阅政策文件)
总之,在面临即将付诸生命财产赔偿乃至牢底坐穷局面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给你带来比挨板子还要好很多倍(当然前提必须符合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