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常会出现嫌疑人拒不配合调查、保持沉默的情况。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嫌疑人是否有权利选择“沉默”呢?
首先要明确: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下,“无罪推定”原则是非常重要且必须被尊重的基本制度之一。
也就是说,在判决前,任何一个涉及到某个特定案件或者事件中作为当事方(包括证据提供者和受试对象)参与其中并可能因此承受相应责任(如行政、民事或刑事),但仍未经过审理结论确认其主观恶性程度高低后视为正式成立指控,并以此来对其实施惩罚等教育处分方式均违背了这条原则。
换言之,即使警察认为你做错了某些东西并带着铁链子把你绕进派出所开始问话时, 他们还没有办法直接将所有随意捏造/编排而来看似可信但真伪存亡都没得到考验过有效性数据用于反驳辩解;虽然可以逮捕与羁押关禁闭待审期限延长至30天内强制加紧调查以增大获取线索成功率, 但依旧需要遵从一项最基础普遍却极具价值准则——除非已获得充足证据支撑表明自己完全清白否则永远不开口。
总体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公安机关询问当场发生交通肇...”,其他类别同样存在类似概念贯穿始末 ,只需注意每种类型各自范畴区别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