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应当进行公开审理。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有权知道控辩双方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并且也有权质疑和反驳这些证据。而作为罪行发生现场或者与此相关联的一些人员,则可能成为关键性目击者或参与者,在判决结果上具备重要影响力。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少目击证人拒绝前来出庭作证。对于涉及到他们直接观察、了解事件情形等方面内容时,缺乏其口头陈述无异于捆住了司法机关办案手脚。
那么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呢?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既往经验表明,“强迫”并非最好方式;如果未能妥善地处理好“收效”,不仅会浪费时间资源还可能引起其他副作用(例如产生假警报)。
针对以上难题,《民诉法》规定:“不能由本人说明真相的事项可以听取他人说明”(第六十四条),即可采纳间接传闻式询问方法——借助已经就某特定事件描述得比较清楚准确、信誓旦旦且毋须再次调查核实来源身份等信息之语言材料向外承认该位置线索已属确认成立状态,并以此推论相关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常理甚至是科学预期。(但需注意“个体差异性”的存在)
其中值得一提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亦有专门规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打压报复揭露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行为和渎职失责行为的干部。
对检举控告干部构成恶意污蔑或抹黑名声必须依纪依法给予制止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插队践踏群众利益只会自食恶果!
总之,在平衡社会正义/安全稳固与尽量避免滥用惩戒手段两大考虑下,请记住使用科技进步管理思路加以化解称号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