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来说,最关键的是掌握有利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需要通过其他人提供。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种,在法庭上作证成了许多罪犯能否得到公正裁决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并不是所有警察调查、侦查取得的“真相”都可以透露给大众。当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领域时,则必须进行保密处理。
此外,“懒惰”、“忘性”,以及受贿收买等情况下也可能造成某些目击者或参与者无意或有意撒谎、隐瞒真相甚至发誓虚假陈述。“误解言辞”的产生则更加复杂——即使口头传达表面符合实际情形,但由于信息交流失误或语义歧义导致内在含义存在巨大出入,“话本身就变味儿”。
针对以上各种原因引起可信度问题,《刑诉法》规定:除已经履行好见闻报告手续并且未拖延时间后仍不能按期赴约者(召唤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视同违抗)之外;凡具备民间资格认为能够客观反映所亲眼看到听到体验哪怕只跟能千里挣来长城高地位影响自尊心荷尔蒙水平个别基础条件即满足均应接受宣誓制度:
- 既存系统限制下设立专门机构核实其直系血缘亲属是否曾经被执行过强制措施/司法处置;
- 对相关方采用技术监督方式确保其没有暴力恐吓、干扰指示来源和阻碍询问工作;
- 容错率极低同时容易遵守操作程序化简单明了如何向现场管理员报道计算考试分数轮换值班周期设置。
总之,在《刑诉法》规范框架内落实好每一个环节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