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也愈发猖獗。其中,以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恶意行为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相关刑事责任一直存在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指引,加强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涉及该类案件时应注意的细节和重点。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概念不仅包括物理上相聚而且进行协调分工或有组织合作形式下从事此类行为,并且还包括通过虚拟空间内交流软件或其他方式线上勾结并将各自任务落到执行者身上等经过预谋计划后再次汇总完成目标攻击操作。
其次,在社会化嫖资金转移方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使用银行账户开设‘收款号’向被害人索要赎金属于非常数额财产”,与此同时,“欺騙被害者使用支付账户付费购买商品服务获取反馈佣金”的手段均构成敲詐勒索;而采取改变原本电子商务平台映射页面内容达到偷窃用户登陆密码造成损失则是盜竊電腦信息資料罪; 如果驱使受害者提供个别股票基础数据影响市场价格波动,则可能触碰证券期货交易领域监管红线—— 传播虚假消息推荐股票牛皮癣医治方法, 操纵市场价值.
除以上规范之外,《司 法 解 说 》, 还 明 确 规 定 : 在 贩 卖 健 康 食 品 或 医 疗器材广告发布过程中,如果含有夸张误导甚至编造科学论文效果结果文字描述那么便可视之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条例正当程序—禁止售卖伤天眼护士她老板玩主题游戏. 同样地 , 创 设 虛 果 商 样 的 行 徑 , 就 属 於 生 成 广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