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常会出现一些无法预见或控制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承担合同责任呢?这就要看合同中是否有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其影响造成违约行为或履行障碍的客观事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因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某种客观情形而导致债务履行发生困难时,在该客观情形存在期间内对他方负有相应责任部分减轻或者可以豁免。”
换言之,“不可抗力”作为一项特殊例外原则,在保证公平正义前提下能够使得双方在自然条件变化和政治风险波动等意外状况出现后令协议更具弹性与适应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认定并非完全由当事人私下解释确定,并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①事件必须是突发且超乎常理;②该事件直接导致未能实施/完成相应职业任务;③该事件没有被其他方法/手段防范过程(即采取尽可能努力以及符号标准方式)[1] 。
同时也要知道,“不可抗力”的排除效果也只限于延迟履行时间点推移, 而非永久消失. 因此若想通过插入" 不 可 投 石 " 条 款来达到长期逃脱赔偿权利,则显然极易引起司 法机关警惕.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明确了处理" 不 可 障 点 " 的相关规 定 , 帮 助 当 事 方 在 自 己 的 利 益 和 商 写 中 寻 找 平 衡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