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越来越多涉嫌犯罪者选择自首并接受调查。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常见情况——被采取“北京取保候审”措施。
所谓“北京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侦办阶段为确保当事人到庭应诉或协助侦查等需要,由公安机关将其传唤至居住地所在辖区警务室,并要求提供担任责任、缴纳一定金额财产或者经营活动性质适合作为担任责任的物品等方式进行留置管理。虽然该措施与羁押相比存在明显优点(如更符合人权理念),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北京取保候审”容易导致当事人生存、工作及家庭稳定受到影响。因此需要有一个严格规范程序去操作。
其次,“以罚代管”的具体执行标准模糊不清;相关部门对于没收物品认领手续复杂且耗时长;还有就是司法救济渠道极度单薄……这些都给被执行对象带来很大压力。
再次,“失信惩戒”制度下推进十分迟缓。“黑名单”信息未能形成全国联网查询共享平台无可避免地造成重复处罚甚至漏洞百出局面……
最后,《行政执法》三读稿已经出台,其中第九条非常值得注意:“采用限制消费令前必须告知本单位主要领导班子。” 看似简单直接, 但意味深长: 司法不能沟通良好!
总之,在完善《刑诉》和其他相关立法方面还需做更多功夫。(字数558)
标题: 【身陷囹圄】- 北京【待解环节】暴露隐藏割裂司改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