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类型的电信诈骗频繁出现。这些罪行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还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已经被列为公安部门重点工作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信息网络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情节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时,则属于“以虚假事实方式进行欺诈活动”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新技术从事传销、扰乱市场秩序案件适用侦查必要性和量刑标准问题指引》明确规定:通过电话(含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直接向受害人索取钱款或者采取其他类似方法获取受害人钱款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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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次数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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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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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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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组织化管理模式,
则可以认定涉案主体存在固定奖金收入制度,系借由推广发展下线满足自身收益需求而策划敛财致使群众投资失败所得其利益,应当认可该类交易结合了传统股份公司推荐营销(MLM)机制中拓展消费链条进而提高业绩增长率与持币分红回馈参加商家代表同时也操控整个交易过程抬升本身价值塑造好声誉促进内外口碑效应战略意图.
总之,在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方面,《刑法》给予权力支持。我们需要更深入地学习相关知识来保护自己并避免无谓损失。(字数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