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取保候审”的迷雾
北京市公安局近日通报,针对一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经对相关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将其中的部分人员依法批准逮捕。而被网友称为“霸道总裁”、拥有上千亿身家的中信建投董事长姚振华则被以涉嫌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后,在11月2日晚间被北京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执行了留置。
相较于直接进入看守所或者监狱,“留置”和“取保候审”显然更加灵活。据悉,这两种行政手段都是指在未立即实行逮捕时限前(72小时)先把其关禁闭一定时间来收集证据等情况。那么什么样的条件下会选择使用这两种方式呢?
首先需要明确,“留置”的范围比较小。“只能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特殊类型罪犯”,例如贩毒、走私等严重性极高且紧急程度大到无法通过传统方法获取证据线索时可以考虑使用。“受理职责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询问笔录记录和告知义务书签发。”也就是说,在该阶段还不能确定是否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与之不同,“取保候审”的对象范围则广泛得多:“从轻微违纪处分类事件到恐怖主义案件”。但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习惯存在巨大差异:根据《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认为可决定给予管制或者拘役以下量刑标准的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案件……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本办法处理;如认为构成轻微打击报复社会秩序力量案件……均须移送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必须避免任何形式上超越权限甚至滋生权利运动现象导致错误结果产生——尤其容易引发舆论风险和声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