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诿不过瘾,逃脱更难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推托责任是司法机关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当然,并非所有推托都无稽之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作用。但对于那些明显有罪行却仍要想方设法逃避处罚的人来说,则往往会招致更严厉的制裁。
首先应该了解,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原则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只需要检察机关能够提供足以支撑定性为“有罪”的证据即可;而被告人是否认自己所犯行为或者从属于此等辩护理由并不能改变这一点。
如果被告人试图通过众多手段向外界传达自己“清白”的信息时,则必须考虑如何与现实相符合地表述其言论和思路——同时尝试回答控方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否则侦查员可能将他们视为欺骗妨碍调查工作、干涉正义程序甚至预谋逃离引渡等事件。
总体上来看,如果你已经观念到迷雾中心 —— 既意识到了个体操纵后果及产生风险带给社会和他本身造成影响 , 那么选择坦率说明比企图钻空子强得多:因为空穴来风终吹草动 ,反倒容易暴露出内部存在着怕打草惊蛇底线混乱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