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近日通报,针对一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经对相关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指定居所内实行取保候审。这是继去年底以来再次传出类似消息。
“有罪推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惩违纪违法分子、打击黑恶势力;又要遵循程序正义、尊重被告人基本权利——这就需要执政者精心平衡。
从目前情况看,“限制自由”的手段仍然占主导地位。“逐级询问”,包含向家属发放传唤证等方式都曾应用过。虽然同样可以达到调查收集证据的效果,但其是否符合监察对象身份特殊性质呢?如果没有必要,则存在滥用职权、“乱作为”的风险。
此外,“留置”和“羁押”两种手段则更加严格约束了当事人活动范围甚至生命安全。毋庸置疑,在确凿确定有关方面涉及重大走私、金融诈骗等领域时可运用相应授权;同时必须始终明确一个道理——未成立罪名之前任何形式限制个体自由都是错误做 法!
最后还需提到反思问题产生原因:首先可能源于缺乏专业操作能力;二是部分干警工作态度漠视程序规定造成(例如派出所接待时间夹杂着各种琐碎任务) 三则意愿驱动(比如完成考核任务)。究竟能否真正解决根本问题,则需要我们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