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市场,许多人会看到一些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发布的广告,“无利息、无手续费”的字眼。但是,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很容易被忽略和遗漏的就是“违约金”这个问题。
所谓违约金,指当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况时需要支付给出借方作为赔偿的金额。虽然其名称与保证金相似,但二者之间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损害赔偿范围而后者则属于担保性质。
那么,在签署借款合同时要如何处理好该项条例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对此类规定所作出的相关限制:
-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编 第五章 规定:“禁止以不正当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及自己生命权、身体权等基本权益”。如果某家公司将高额违约金纳入了业务模式,并且导致客户难以承受,则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基本权益。
- 要求过高超过实际经济意义
目前司法认可标准一般都采用判决比率来评价是否存在惩戒成分:即按每日万分之x计算(其中x具体数值因地域能力而异)。最近一个数据显示,最大比率已经下调至24%左右(北京地区) ,其他城市甚至更低——尤其针对小微企业主;若超过这个上限并不符实际条件,则也可能引起审查风险。
- 需满足特殊情形下使用
只有在确立明确事件发生丧失/获得资格时可以执行该类惩戒措施。例如:信用卡账单未能清欠整笔回复收回通知记录;长时间逃底直接去外省工作放弃联系沦为恶意失联等。
总结以上内容可见,“违约金”的设立必须考虑到诸多因素,并不能随意设置或增加乘数倍数进行收取。希望各位读完此文后能够能夺取重点信息并理智选择哪些平台/产品真正符合自己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