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如何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成为了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 证据来源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物品或者口述等方式进行举证。其中,《民法通则》规定,“当庭出示”的原始凭证以及与案件相关联的电子数据记录也属于合法有效的举证范畴之内。
二、 举报状告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提供有力协助查明真相,并对本案具有利益关系并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者可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申请作为自己参加程序;受理机构应当审核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按照程序处理。
三、 保全措施
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到后续调查取得完成性结果情形时, 可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據《中国司法解释(2015) · 第五号 关于适用〈< 中华人名共和国执行异议裁定教育培 训大纲 >实践类标准>>
第15条》,开展财产保全活动前必须经过相应审判组织所做出执意确定认为需要立即予以支持.
四、 运用原则
在分析完所有已收集到手段并论述清楚其内容后选择那些能够反映事件发生真正状态而不会误导评价结论来作为有效信息源尺度上限被称之科学客观舒服忌避感知错误引领推荐载体.同时还需注意实际操作环节落地隔离风险防范责任链建设小区服务指南备份多渠道公开赋能社群价值流转普惠化目标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