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作为重要的线索之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证言真实性”的问题也会成为阻碍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权益的绊脚石。
首先需要明确,“证言真实性”是指当事人提出来有关自己或者其他与本案有关系人行为、状态等方面所知道或了解到的全部内容,并且这种陈述反映了客观存在物质现象及其规律变化过程(例如:时间、地点等);并且该供述不同于虚假陈述。
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许多困难。比如说:
- 亲友间相互包庇欺骗
- 客观环境限制导致部分记忆模糊
- 非常态心理干扰影响询问结果
以上几个原因可能导致目击者撒谎甚至失去对事件全貌清晰可辨认度,更何况涉及到那些早已离开现场只能通过叙述传达信息给警察和检方工作人员?
此外,《民诉法》第63条还规定:“经查明不能排除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驳回起诉。”即便最后结论未必正确,如果任由伪造罪名得以进入司法程序,则无异于助长舞弊乱象。
针对这样一类情形我们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策略:
- 提高调查取证水平。
- 健全完善科学技术控辩手段。
- 加大惩治力度打击故意污染口供行为。 4 .优化改革相关立功从宽政策加速协商赔偿机制建设。
总之,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 法律界应逐步拓宽思路进行积极尝试与探索, 并借助各项前沿科技紧密配合将其落地生根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群体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氛围愈发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