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制裁的基础性立法。而其中关于“故意”与“过失”的规定,则直接涉及到了一个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故意”指主观上有预谋、有目的地实施某种行为;而“过失”,则指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所造成后果。
根据相关条款,在确定一起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告人所处情境。比如说,在自卫或者紧急避险等特殊环境下作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之举动,并不符合以普通标准来衡量其主观恶性程度;
第二,被告人本身心态。这包括他们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以及后果可能产生何种影响等方面;
第三,具体事项细节。例如伤害别人时使用武器还是用手打击两者之间就存在很大区别,并能够决定最终认证结果。
当然也并非所有情形都可以完全依靠客观事物去界定问题。“李天民抢劫银行得逞”,正常思路下我们容易将其视作极端暴力事件——然而如果从他只取走了1元钱开始看待此事,则又会发现整个案子变得异常微妙复杂起来……
总体来说,《刑法》中给予司法工作者兼备客观分析和主管内省能力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例,并保障权利平衡原则执行下各类群体(警察/检查员、受害者)均享有公正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