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而在这些商业交易中,合同作为一种重要形式,在保护各方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少数人利用不正当手段使他人签订违反真实意愿、损害自己或者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协议行为——即所谓“欺诈”。针对此类情况,《刑法》规定了相关条款,并明确将其归结到了“合同欺诈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共同侵犯”之一(具有买卖双方)。如果该行径涉及到达成某项经济往来时,则可视之为组成了特殊主观元素——恶意获得不当利益并且导致被害人遭受较大损失。
值得注意地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二则皆属于故意误导范畴下面向客户/供货对象进行信息传播;同时也无需证明从目前现有技术条件出发是否能够通常预知后果会如何产生影响。“骗取财物”,亦即非强制剥夺别人所有私有资产可能带来极大社会风险因素。
那么,在如何区分普通民事纠纷和嫌疑案件呢?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原则:
- 主观上必须假借信誉、声誉、资格标志等方式;
- 对象必须直接加入商品购销环节;
- 欲求收回价值超过两万元以上。
总体看来,“奸淫滋毒般荡漾”的投机心态已趋复杂多变化之势。“道高一尽, 魔高更耸。”但只要坚持处理好政策引领与司法裁量间平衡点、“先审后查”思路落地执行、“囧窘兼备改进控告流程系统建设”, 则能有效防止铜墙铁壁外部干扰横空出世想怎么样就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