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余罪”的概念。那么什么是“余罪”,它与犯罪有何关系?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条款和实际应用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数次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时间上密切联系的,可以并处所有犯罪所应当的处罚”。简单来说就是,在多起相似、具备连续性质且紧密相关的违法活动被认定后,则可按每种行为各自构成一个以上单位组合计算量刑,并最终加以汇总确定惩戒结果。
而对于是否存在“余留”情形则需参考《解释二》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谓‘减轻’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观恶性较小;(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三)积极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表现良好态度。”其中提到了 “未遂犯剥夺某些客体物品时只剥夺部分数量或价值之类情况……但不能设立特别制裁标准”。
基于此,《司法解释(1)》明确指出:“如不符合前述任何一项要求则无须再进行优化处理。”
换言之,“折扣机制”需要满足诸多复杂环节方能生效,并非随意推导得到。同时也建议广大公众充分认知该原理内涵和限制范围,并助力落地予以更有效执行。
因此,在社会治安保障领域发挥正面作用显然必须依靠全社会利益同步呼唤下开展科学评断与精准施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