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来自北京市朝阳区的女士向我求助,她和丈夫已经决定要离婚。然而,在起草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的《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约定书》(简称“协议”)上,“孩子抚养权”的规定许多地方不是特别清晰。
在此,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见解以及相关法律条款:
首先需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因此,在涉及到未成年人切身利益时,任何形式的协议都必须符合该原则。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健法》第四十九条也强调了父母对待未成年人所需承担之义务。其中包括提供良好教育环境、尽力维持正常亲密关系等内容。因此,在制订具体事项时,则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如何更好满足这些义务。
最后值得注意两点:1. 协商过程应重视听取季节意愿;2. 可就赡养费支付方式进行约束
总结起来说,“ 子女 抚 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 禁止侵害公序良俗; 2) 考虑到实际状况制订;3 ) 尽量避免伤害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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