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到各个领域。而在刑事审判中,证人作为重要角色之一,在揭开真相、确定罪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些情况下却存在证人拒绝出庭或者缺席等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司法制度下,当被告否认犯罪并且没有其他足够证据支持时,“以口供定罪”原则逐渐成为了常态化处理方式,并通过相关规定得到合法确认和运用。但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如果无法对该口供进行有效质询和核实,则很容易导致错误裁决。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11条强调:“控辩双方就提请传唤某一特定目击者所需时间地点应互相商量同意;未经特别允许不得阻止特殊群体(如妇女、老年人)视力听力欠佳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前来参加课堂形式耽误其工作生活等群众既承担过去办案须倚赖他们现仍急需依靠他们解释某些情节时表示愿意接受函传。”简言之就是除非满足“正当理由”,否则任何能够获取信息且与本身利益无关联公职机构都可向其请求协助配合取材料/答复问询/收集数据&资料等行动义务。
同时基于保护自己权益考虑, 司法系统设立了种类多样化宣誓方式: 公安机关执行任务记录表; 仲裁员笔录; 律师委托书 ; 调查笔录 ; 现场勘验报告...etc. 这样可以尽可能避免造假 或 隐藏部分信息 的风险。
总结来说, 在知道每位被邀请给予指引后 ( 毕竟能影响结果 ), 涉及其中谋求更好平衡处置 是比较稳妥 & 冷静客观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