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证人作证来确定被告是否犯罪。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被传唤的证人会选择不出庭或者提出一定条件后才肯出庭作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其到场作证?又该如何应对他们可能提出的条件呢?
首先我们来看“必须”和“允许”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指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时,相应地产生了一个行为群体执行某种特殊活动所需做成具有强制力、排除自由意志干涉等性质之一般准则;而“允许”,即它并非超越个体自治范畴限度之外部因素追究责任,并只能以鼓励方式进行约束(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换言之,“必须”代表着法院对于相关方面存在明确授权调查或取得信息权利,并且已经完成合理程序依据并向相关方公开通知后进行安排处理;而 “允许”则是基于既然无论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都没有完全达成统一协商共同目标,则建议各方避嫌最好互相尽量考虑配合沟通解决问题。(以上两段内容摘自网络)
回到本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及立法精神,《民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参加审理的当事人、其他关系重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专门职业机构工作者等可以请求列席听审。”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去见缝插针进入现场请示开放式口头询问更多信息详细资料,请提交申请给主持此次听审上级领导评估档案(比如高院/检察院),待审核通过后再按流程正常逐步推进手续。(这里笔者简单描述了申请过程,并未深入展开说明)
至于真正落地运用上述思路时候可能牵涉到哪些注意点呢?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 要符合程序性:不能窜改记录材料
- 应保障公平竞争:禁止私下交易买卖影响结果
- 配置资源均衡优化: 不可抛弃社会责任感忧患意愿
总结起来说, 在日常办案过程当中, 对认为能够辅佐调查取信群众态度积极支持